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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 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药饮片试行分类管理的通知

发表时间:[2022-08-07]    浏览次数:7576
浙人社发〔2016〕120号
  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:
  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管理,经研究,决定对中药饮片试行分类管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  一、制定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分类管理目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中药饮片分类管理目录》),是我省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、规范中医诊疗行为、指导合理用药的重要举措,对完善医疗保险制度、提高群众保障水平、促进中医药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认真组织做好《中药饮片分类管理目录》的实施工作。
  二、《中药饮片分类管理目录》是根据《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09〕159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2015版)、《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》(2015版)等文件和规范,遵循中医药学科规律,结合我省中药饮片管理实践经验,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而成,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,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政策依据和业务标准。各地要严格执行,不得擅自调整或另行制定。
  三、《中药饮片分类管理目录》对所有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执行准入法管理,分为甲、乙两类。甲类中药饮片主要是价格相对低廉、地方习用的常规品种,乙类中药饮片主要包括国家规定单方不予支付复方予以支付的品种、食药同源的品种、部分贵细品种、容易滥用品种、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种以及中药配方颗粒等。共计收录中药饮片908种,其中甲类781种,乙类127种。甲类饮片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理比例,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。乙类饮片根据基金承受能力,设定一定个人自理比例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,个人自理比例暂定为5%。未收录《中药饮片分类管理目录》的中药饮片一律不予支付。
  四、各地要尽快做好目录对接工作,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建设和导入工作,并将中药饮片分类管理纳入全省医保智能监管平台监管范围。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,请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反馈。
  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。
  附件1.docx
  附件2.docx
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16年11月1日

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356号